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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发放2亿元乘用车消费券

日前,山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出台三项举措推动山东消费市场加快回暖。

图片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通知》明确,山东省7月份将新发放2亿元乘用车消费券,发放商用车消费券1.2亿元总额不变,前期未核销资金继续用于消费券发放,发放时间延长至7月底。

消费券发放标准继续按照《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关于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工信发〔2022〕2号)规定执行。汽车消费券由各市组织发放、审核和核销,发放汽车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各市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市承担。

山东省7月份将新发放2亿元乘用车消费券

山东省于5月22日、6月9日分别出台《山东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山东省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明确了消费券使用规则。其中针对乘用车,出台了以下政策:

一是对在省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

二是对在省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

购置20万元(含)以上新能源车,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

三是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

此前规定,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最新通知则将核销时间延长了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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