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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与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正式发布

交通运输部近期公布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旨在引导各地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科学的判断和及时的消除。该规范标准会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共涵盖14条内容。

标准全文如下: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旨在指导各地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进行科学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断和及时的消除,制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本标准应用于对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工作。

存在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应被视为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备案进行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事项和有效期运营;使用禁止的、擅自改装后、拼装的、未经合格检验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驾驶员和车辆长期进行「三超一疲劳」并且在运输过程中未及时警告纠正,一个月内未进行严肃处理;所属经营性驾驶员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考分情形且仍未严肃处理,继续安排上工...等。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如果存在之前提到的情况或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或者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等情形,也应被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如果存在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本标准列出的其他特定情况,也应按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若被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本标准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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