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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规定拟修订:无证司机罚款减少,甩客、绕道处罚加重

文:懂车帝原创 贾天钰

[懂车帝原创 行业]7月12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拟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件部门规章,起草了相关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

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管理的修改主要有两处:适当降低罚款额度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其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的罚款金额由1-3万元,分别降至3000元-1万元、200-2000元,罚款金额大幅下降。

其二,若网约车司机有甩客、绕道、议价等违规行为,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规定,接受与巡游出租车司机同等力度的处罚。这意味着,对网约车司机违规行为的处罚将加重,罚款金额将由此前的50-200元增加为200-2000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等均属于违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及起草说明原文如下: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起草说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对第三十四条处罚情形分别按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进行了区分,并适当降低了处罚额度。

二是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类行为处罚额度保持一致,考虑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属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删除了第三十六条中关于未携带相关证件、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方面处罚的表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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